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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1號

債權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瑞平
債務人
蜂之鄉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

理人 李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利息:(新台幣)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58,049元 蜂之鄉有限公司、李仁傑連帶給付 自民國114年 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息。 002 新臺幣 206,661元 李仁傑 自民國114年 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58,049元 蜂之鄉有限公司、李仁傑連帶給付 自民國114年 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06,661元 李仁傑 自民國114年 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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