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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凱喆

  • 當事人
    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凱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振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李振瑋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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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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