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凱喆
- 當事人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安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凱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振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李振瑋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