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債 務 人 馬宜娟 住花蓮縣○里鎮○○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義榮工程行之勞務報酬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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