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20號
- 債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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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 之6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住同上
-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 債 務 人
- 馬宜娟 住花蓮縣○里鎮○○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義榮工程行之勞務報酬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