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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債權人
周易慶 住○○縣○○鎮○○里○○路○號
債務人
游東澄 住○○縣○○鄉○○○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東澄對第三人明森國際有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其勞保、郵局存款、集保股票、壽險保單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新北市五股區、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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