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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沈培錚

原告
蔡秋香
被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115年3月3日下午3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院前以國家賠償請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停止訴訟程序。茲原告提出由被告於114年12月9日作成之拒絕賠償理由書,上開前置程序既已踐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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