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21號
- 原告
- 蔡秋香
- 被告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115年3月3日下午3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院前以國家賠償請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停止訴訟程序。茲原告提出由被告於114年12月9日作成之拒絕賠償理由書,上開前置程序既已踐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