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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邱佳玄
  • 法定代理人
    甲OO

  • 原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調解 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依民法第242、第1151條、第1164條之 規定,主張代位受告知人即相對人分割遺產。惟稽之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形式上無從認定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因繼承所公同共有之遺產範圍是否僅為上開不動產而無其他財產。揆諸首揭規定,分割遺產既應對遺產整體為之,則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卷內現存事證資料,可認為尚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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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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