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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范坤棠
  •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 原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甲OOO(民國111年11月16日死亡)之繼承人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主張不知悉被繼承人甲OOO遺產數額,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暫應徵收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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