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甲OOO(民國111年11月16日死亡)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主張不知悉被繼承人甲OOO遺產數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暫應徵收裁判費20,805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