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王素貞
- 相對人
- 楊詠翔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號),目前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經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