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琳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林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9,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9,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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