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陳雅敏
- 原告黃美之
- 被告滿春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黃美之 訴訟代理人 管憶華 被 告 滿春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登記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因系爭抵押 權之擔保債權額顯未高於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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