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石君忠即磊助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游明華即安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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