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譽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合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霖
- 原告
- 吳茂松
- 原告
- 陳碧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被告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48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7,54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3,615,000元 2 利息 其中2,475,000元部分,自民國9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11,912,548元 合計 15,527,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