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宗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傅星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浚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蓄能源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9,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