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號
- 原告
- 金茂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在金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邵啟民律師
- 被告
-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9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9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