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沈培錚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劭文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被告
林楚舷即慈惠素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楚舷即慈惠素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9,88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林楚舷應給付原告247,7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以慈惠素食、林楚舷自己名義,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向原告各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6年5月19日,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詳如卷第21頁-28頁借款明細表、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契約所載;被告利息僅繳自114年6月119日止,目前尚餘附表所列之欠款未清償,被告均未置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其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請求認諾。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卷第23-25頁)、授信約定書(卷第26頁)、借款契約(卷第27頁)、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卷第31-33頁)、債權計算書(卷第29頁)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就原告請求認諾,堪認原告主張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復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