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林恒祺
- 當事人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凃志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勝 代 理 人 凃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健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5日 288,750元 HY0189387 336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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