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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恒祺

聲請人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勝
代理人
凃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健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5日 288,750元 HY0189387 336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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