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
- 原告
- 廖育賢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季鈴即立絲花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5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惟其中1,032,71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此部分應暫免徵收原告裁判費9,112元(計算式:13,668元×2/3=9,112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28元(計算式:15,540元-9,112元+3,000元=9,4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