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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碧惠

聲請人
賴靜慧
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川泉湧飲料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提起民事訴訟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25號),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提出民事起訴狀、法扶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扶助內容「其他調解或和解」

、扶助事項「違法解雇」)等為釋明,並經調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查:

㈠聲請人已提出前開資力審查詢問表以釋明其有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係適用法扶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之勞工法律扶助專案,該專案審查受扶助人是否准予扶助之依據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法扶基金會僅係受勞動部行政委託,專就勞工法律扶助事務進行受理申請、審查、指派律師辦理案件,並非本於法律扶助法所辦理之法律扶助事務,故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3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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