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楊碧惠

  • 原告
    徐南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南堂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謝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115年度司補字第3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 扶助)為證,並經調閱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 無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汪郁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