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28號
- 原告
- 蘇金妹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傑
- 被告
- 林伊一
- 被告
- 鍾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裁判費17,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卷69、9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