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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張惇淨
債務人
張惇淨

張兆洋

謝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475,1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84,803元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惇淨、張兆洋、謝淑貞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8%計收利息  新臺幣1,831,64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158,701元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惇淨、張兆洋、謝淑貞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3%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84,803元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惇淨、張兆洋、謝淑貞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新臺幣1,831,645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8,158,701元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惇淨、張兆洋、謝淑貞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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