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收養人
A01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A02
法定代理人
A03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A03於民國114年3月3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收養人願收養A03之女A02為養女,因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鈞院裁定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條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復依大陸地區目前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查本件收養人A01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現仍係大陸地區人士,又被收養人A02具我國國籍,是本件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分別依據我國民法及大陸地區收養法之相關規定審酌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據本件收養人在大陸地區完成收養之證明文件,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應認聲請人間並未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本院無從得知本件收養是否符合大陸地區收養法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30日內補正養收雙方已完成收養登記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應於大陸地區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證明),聲請人僅於115年2月6日具狀補充說明略以:中國大陸現行法制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不能以配偶身分提出收養,聲請人即收養人亦無法以單身身份收養本案未成年子女。本案應由臺灣法院依臺灣法律獨立審認,不應因中國大陸制度不成認同性家庭,即拒絕給予臺灣籍子女法律保障。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應免除無法取得之補正資料等語,仍未提出上開文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收養之法定程式既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司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