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號
- 原告
- 金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儀郡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道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克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2,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76,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