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博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7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45,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