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6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三號

原告
通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告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設花蓮市○○街卅三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住花蓮市○○街三十三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⑴緣原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與被告簽訂工程契約書,由原告以六百四十萬元向被告承包復興營區戰鬥訓練場整建工程(下稱:本件工程)。惟被告並未依約付款,雙方遂終止合約。經雙方結算已完成部分,原告已完工金額為二百十萬二千八百零七元,然被告僅支付五十萬元,尚欠一百六十萬二千八百零七元未付。屢經原告催促,被告均拒絕給付。(見審卷第五頁背面)

⑵被告雖辯稱:「本件債務,已由代表債權人公司(即原告)出面與聲明人(即被告)簽約施工之黃勇讚君,全部結算領訖,聲明人(即被告)根本不欠任何工程款」云云,然顯與事實不符。茲被告既主張全部結算領訖,自應就此一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容空言主張。若被告未能就債務已消滅之事實舉證證明,則應負給付義務,乃屬當然之理。(見審卷第五四頁)

⑶按「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出立借約之債務人,不問其果為實際受益與否,就其債務應負償還之責,債權人不得對於債務人以外之人而請求履行。」、「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0六號、十八年上字第一二七號、二十年上字第一九四一號及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一八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

⑷被告雖辯稱兩造並非契約當事人,該工程實際出面訂約及操作施工者,為訴外人黃讚勇代表原告,而莊慶發代表被告,互為訂約、施作、請款、會帳云云,然被告此一抗辯,顯與「工程契約書」之記載不符。蓋該「工程契約書」所記載之立契約人,已明確記載業主東誠營造有限公司及承包商通偉企業有限公司,黃讚勇則為保證人,是本件債權債務主體乃為締結契約之兩造當事人,不容被告反捨契約文而更為曲解。

⑸被告又稱黃讚勇已支付原告款項,惟被告經由黃讚勇僅支付款項五十萬元,原告就此一部分並未起訴請求,至於黃讚勇所交付票據未兌現部分,既未兌現,則該部分不生清償效力,自不容被告主張債務已消滅。(以上⑶至⑸見審卷第七六、七七頁)。

⑹原告被告間並未結算,黃讚勇只是保證人,無權代表我們結算。我們與被告訂約,黃男是對方的人(見審卷第五八頁)。黃先生有用我們名義訂約,但是原告自己也有做,所以我們是請求我們施工的部分的工程款。而且當時被告要求原告當契約的當事人。我們擔心次承攬人無法支付工程款,所以要求被告當契約當事人。(見審卷第七五頁)

三、證據:提出工程契約書、請款單(附估價單九紙)各一份(均影本)。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如受不利於被告之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⑴原告以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與其簽訂工程契約書為由,據以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該工程實際出面訂約、操作施工者,為訴外人黃讚勇代表原告公司,而莊慶發代表被告,互為訂約、施作、請款、會帳,該項工程款項,並經上開二人結算完訖在案,有黃讚勇出具之切結書、及其簽收之該項工程款支出証明單、全部領款明細可參。本件工程實際係黃君向原告借牌施作本件工程,本件工程款,已經由黃讚勇與莊慶發結算完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殊無可取。(見審卷第四0頁)

⑵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答辯狀所附工程款支出証明單及全部領款明細內,莊慶發以支票給付本件工程款部分,計二十六張,付款人係第一信用合作社信義分社,發票人為莊慶發之外甥游秉浩;其餘以現金給付部分,亦有支出證明可資佐證。至於黃讚勇支給甲○○款項部分,共簽發其個人之支票六張,付款人為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已兌現二張計五十萬元;且訴外人黃讚勇、莊慶發二人均証述本件工程款,已經由彼二人結算給付完竣等情屬實;雖黃讚勇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間,因結算糾葛,另案涉訟,如簡易庭已和解之案件、及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號等給付工程款事件,可供查閱,惟與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業已給付結清,截然無關,附此陳明。(見審卷第七一至七二頁)

⑶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而且可能也有表見代理人的問題。可以參考簡易庭八十八簡四0二號案件的筆錄。當時甲○○有說明是借牌。對方也告黃先生的父親,說是黃讚勇承包的工程。(見審卷第七五頁)

三、證據:提出切結書一件、工程款支出證明單一宗、領款明細影件一份、附表及支票二十六張、附表及支出證明一宗、支票存根六張、已兌現支票二張(以上均影本)。並聲請訊問黃讚勇、莊慶發二人。

叁、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花簡字第四0二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號民事案卷。

理由

一、爭執要旨:本件工程契約係存在於契約名義人之原被告間,或是實際存在於借牌之黃讚勇與被告間?如係借牌訂約,應參考何種資料認定實際契約當事人身分?原告主張:本件工程係存在於締約之原被告間,黃君只是保證人,被告所述內容顯然與契約書內容不符。被告主張:本件工程契約實際當事人為被告與黃君二人,被告由莊君代表簽約;且另案資料可證明原告曾借牌予黃讚勇。莊君已依約支付黃君本件工程款,亦有相關付款支票、支出證明可證。黃君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甲○○間,另行結算工程款資料,亦有支票資料可證。

二、契約主體方面:查工程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原告主張本件工程契約當事人係原告與被告,固據其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一份為證(見審卷第七至二0頁);惟證人即被告員工莊慶發證稱:「一、我是東誠的員工,我是代表東誠負責本件工程。當初是我去簽約的,簽約的對方是黃讚勇先生。二、工程款已與黃讚勇先生結算清楚,也全部付清了。當初我們標到工程時,黃先生來跟我們說,希望工程給他做,但是我們必須跟有執照的廠商往來,所以他就跟原告借牌,實際施工的都是黃先生,錢也付給黃先生。三、契約書最後一頁甲方、乙方的公司名稱是我寫的,印章是黃先生蓋的,我們簽約時為了信用關係,所以由黃先生擔任保證人。」,(見審卷第六五頁),依莊君所述,其代表被告出面訂約,但是實際締約對象係黃君,款項亦付予黃君,黃君只是向原告借牌而已。原告雖否認借牌一事(見審卷第六六頁);但證人黃讚勇證稱:「是的(指本件契約書是我出簽訂)。我是用通偉的名義去簽約,我因為沒有執照,所以向通偉借牌簽約,實際上施工是我,土木的部分是通偉在做,其他的部分我就發包給別人做。東誠都是把錢付給我,包括土木部分。」「被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書狀所附的切結書及傳票都是我寫的」(見審卷第六六頁)。黃君進一步就借牌簽約、發包情形補充:「一、因為通偉土木工程做到一半就沒有再做,所以我另外發包給別人。我曾經開過二張共五十萬元的支票付給通偉。如果通偉有依約完工的話,我應該要給他一四七萬元(六張支票─其中二張是先前所說的五十萬元)。二、我後來土木部分發包給通偉做,因為借牌前就有說好土木由通偉做。

三、通偉將執照給我,契約書上的公司大小章與發票章由我刻。四、另外還有四張票加起來九十餘萬元,(由)通偉告我。」(見審卷第六七頁)。證人莊慶發亦就此點補充:「當初黃讚勇發包給通偉做(我不清楚範圍多大),進度落後百分之五十,我勸黃先生如果這樣做下去,會被罰款,所以催他和通偉結算,結算清楚是一四七萬,只讓他領走五十萬元。」(見同頁)。依據莊君、黃君證詞,均證明黃君自原告借牌與被告簽約。經調取本院八十八年花簡字第四0二號案卷─原告為甲○○(即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係黃讚勇與其父,甲○○於該案自認「我是借牌予被告,我也有施工一部分...」(見該卷第二六頁);顯見黃讚勇於本案證稱借牌並非杜撰。參酌原告所提出黃君切結書一件、工程款支出證明單一宗、領款明細影件一份、附表及支票二十六張、附表及支出證明一宗、支票存根六張、已兌現支票二張(均影本;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書狀附件),益徵本件工程資金往來於被告員工莊慶發與黃君間,原告純係借牌予他人簽約,並非實際當事人。

三、原告既非契約當事人,其據以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壹佰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吳燁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