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送達代收人 臧新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元,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 異議致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 正裁判費,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請原告考慮是否另行繳費、重 新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