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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
保證責任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被告
北勝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元,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致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裁判費,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請原告考慮是否另行繳費、重新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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