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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
台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五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五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大剛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伍仟叁佰元   │0000000 │4636│
│ │         │行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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