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 聲請人
- 亞斯通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李珮茹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亞斯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壹萬肆仟伍佰玖拾│0000000 │3080││ │花蓮分公司甲○○ │蓮分行││伍元││5460││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