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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
亞斯通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李珮茹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亞斯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壹萬肆仟伍佰玖拾│0000000 │3080││ │花蓮分公司甲○○ │蓮分行││伍元││5460││ ││││││0  │└─┴─────────┴─────────┴───────────┴────────┴────────┴──┘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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