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十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肯鼎有限公司陳水金│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肆萬元 │0000000 │5487│ │ │ │行 │ │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