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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3 日

  • 原告
    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十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肯鼎有限公司陳水金│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肆萬元     │0000000 │5487│ │ │         │行        │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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