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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楊文章
被告
密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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