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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義慶企業社│台灣土地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捌仟貳佰叁拾元 │AKB0九七二九│3464││ ││行│││一九│0  │├─┼─────────┼─────────┼───────────┼────────┼────────┼──┤│2│林大景│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壹仟捌佰元│BC三四四三七五│1654││ ││社主里分社││││8  │├─┼─────────┼─────────┼───────────┼────────┼────────┼──┤│3│陳朝清│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陸仟柒佰貳拾元 │BC八四八七五九│1035││ ││社主里分社││││1  │├─┼─────────┼─────────┼───────────┼────────┼────────┼──┤│4│陳朝清│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叁仟貳佰元│BC八四八七一九│1035││ ││社主里分社││││1  │├─┼─────────┼─────────┼───────────┼────────┼────────┼──┤│5│林大景│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陸仟叁佰元│BC三四四三五七│1654││ ││社主里分社││││8  │├─┼─────────┼─────────┼───────────┼────────┼────────┼──┤│6│東璟汽車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花蓮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仟陸佰元│HC二0四一七三│2007││ │││││四│0385││ ││││││3  │├─┼─────────┼─────────┼───────────┼────────┼────────┼──┤│7│東璟汽車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花蓮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貳仟壹佰元│HL二0四一七一│2007││ │││││四│0385││ ││││││3  │├─┼─────────┼─────────┼───────────┼────────┼────────┼──┤│8│錦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壹仟肆佰零伍元 │NB四九五三四六│4538││ ││行│││一│9  │├─┼─────────┼─────────┼───────────┼────────┼────────┼──┤│9│錦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壹萬叁仟貳佰叁拾│NB四九五二八0│0402││ ││行││元│五│12 │├─┼─────────┼─────────┼───────────┼────────┼────────┼──┤│0│東聖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伍仟伍佰元 │0000000 │0504││1││行││││39 │├─┼─────────┼─────────┼───────────┼────────┼────────┼──┤│1│林儀華即順龍企業社│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柒仟伍佰元│HDE00五五四│0500││1││中正分行│││五四│0343││ ││││││2  │├─┼─────────┼─────────┼───────────┼────────┼────────┼──┤│2│林儀華即順龍企業社│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肆仟捌佰元│HDE00五五四│0500││1││中正分行│││七一│0343││ ││││││2  │├─┼─────────┼─────────┼───────────┼────────┼────────┼──┤│3│李惠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仟柒佰元│AT八八八0八八│3408││1││蓮分行│││0│8  │├─┼─────────┼─────────┼───────────┼────────┼────────┼──┤│4│精銳汽車有限公司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仟元│HDK00八七六│0500││1││吉安分行│││二一│0521││ ││││││9  │├─┼─────────┼─────────┼───────────┼────────┼────────┼──┤│5│久力汽車企業有限公│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仟玖佰元│0000000 │0500││1│司│吉安分行││││0268││ ││││││6  │└─┴─────────┴─────────┴───────────┴────────┴────────┴──┘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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