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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
鍾能癸即建泰工程行
被告
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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