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鍾能癸即建泰工程行 被 告 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