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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
    鍾能癸即建泰工程行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鍾能癸即建泰工程行 被   告 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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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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