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宜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四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童瑞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