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 聲請人
- 冠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