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 聲請人
- 蔡岳霖即力大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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