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蔡岳霖即力大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周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