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景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景方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花蓮分局│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萬元│0000000 │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