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十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B法 官 林麗玉 ~B法 官 余明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黃雪珍即詮順企業社│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二九四一0二 │3945│ │ │ │用合作社國光分社 │ │捌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