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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五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
丙○
兼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為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原住花蓮縣新城鄉○里村

○里○街八十巷十二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一年九

月八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甲○○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日起四月內報明債權,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一年九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丙○、乙○○欲聲請限定繼承,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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