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更名前原名鄧建平,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向相對人購買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段四五九地號建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總價金新臺幣(下同)五百六十五萬元,因聲請人購買系爭土地係為投資興建房屋,因之兩造特於買賣契約書第十項明訂:⒈雙方約定本標的須確為建築用地,若不能興建房屋,則雙方同意本約自行失效,乙方無息退還甲方既付價款。⒉雙方約定乙方同意就本標的土地款願貸款予甲方四百五十萬元正,建築融資願貸予甲方三百萬。詎料嗣後聲請人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八十九年五月及九十一年元月份向相對人提出融資貸款三百萬元申請,惟因相對人內部主事者易人,致未依約核撥融資貸款,顯已違反兩造特約事項,給付遲延。

㈡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三份融資貸款申請書,乃證明相對人違約給付遲延之證據,聲請人現擬以給付遲疑為由解除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返還已付價金,惟因該融資貸款申請書原本均由相對人保存,此項申請文件乃確定事、物之現狀,即相對人應付給付遲延責任之重要證據具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為此爰請鈞院調取該申請文件保全書證。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給付遲延之情形,故有確定事、物現狀之必要與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保全證據,是以,其所欲保全之證據,必與待證之事實即與給付遲延有關連性者,且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始足當之。查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給付遲延而欲以貸款申請書為其證據,然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建築融資貸予甲方(指聲請人)三百萬」,相對人即有依該約定貸款予聲請人三百萬元之義務,應無須聲請人再另行以貸款申請書向相對人申請貸款。再查,縱使聲請人須再另行以貸款申請書向相對人為貸款之申請,惟該貸款申請書乃僅足為聲請人有向相對人提出貸款申請等事實之證明,對於相對人是否有遲延給付,亦即相對人有給付之義務卻到期不為履行之情,卻無證明上之關連性。從而,聲請人聲請保全貸款申請書,並非確定相對人給付遲延之現狀所必要,欠缺證據上之關連性,其所為保全證據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余明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