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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
尊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張秀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十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B法官 郝燮戈~B法官 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新台幣)  ││ │├─┼─────────┼─────────┼───────────┼────────┼────────┼───┤│1│彰化銀行花蓮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玖仟伍佰元│五一三七九四│08-9 ││ ││行││││9991 ││ ││││││-5-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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