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五五號
- 聲請人
- 丙○
- 兼聲請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為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原住花蓮縣新城鄉○里村
○里○街八十巷十二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一年九
月八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甲○○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日起四月內報明債權,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一年九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丙○、乙○○欲聲請限定繼承,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