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佳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四六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並執行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經核尚無不合,本件聲請,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