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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辛○○
相對人
宜盟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庚○○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零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宣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嗣經上訴期間內兩造均未上訴而該判決業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
│ 1  │第一審送達費    │   966          │                      │
├──┼────────┼────────┼───────────┤
│ 2  │第一審裁判費    │290000          │                      │
├──┼────────┼────────┼───────────┤
│ 3  │本件程序費用    │ 102            │                      │
├──┼────────┼────────┼───────────┤
│    │合計            │2910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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