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江進財即祐楊企業社 相 對 人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柒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判決嗣 經上訴期間內兩造均未上訴而該判決業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確定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余明賢 附表: ~F0 ~T48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 │ 1 │第一審送達費 │ 350 │ │ ├──┼────────┼────────┼────────────────┤ │ 2 │第一審裁判費 │ 9660 │ │ ├──┼────────┼────────┼────────────────┤ │ 3 │本件程序費用 │ 68 │每人每通郵資三十四元,共二人 │ ├──┼────────┼────────┼────────────────┤ │ │合計 │ 10078 │ │ └──┴────────┴────────┴────────────────┘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