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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己○○
相對人
新華光石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F0~T48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
│ 1  │第一審郵資      │   982          │退郵38元              │
├──┼────────┼────────┼───────────┤
│ 2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2          │                      │
├──┼────────┼────────┼───────────┤
│ 3  │本件程序費用    │    68          │                      │
├──┼────────┼────────┼───────────┤
│    │合計            │ 110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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