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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春成
訴訟代理人
鍾志焰
訴訟代理人
楊素香
被告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承德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即原告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已繳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嗣因被告即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四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元,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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