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
花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座落如附表所示共二十九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將其花蓮縣壽豐鄉○○段等七十一筆土地(含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出售給原告,隨於八十五年十月七日雙方達成共識減縮買賣範圍為六十二筆(仍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計價每公頃一千萬元,價金已經付清(提出買賣契約之簽收及陸續付款支票據影本為證),其中三十三筆土地已經移轉完成,但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土地,被告拒不辦理移轉登記,而依據買賣關係主張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付款支票據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認諾本件起訴所稱之法律關係及其應為之給付。

二、陳述:因為經手本件買賣之相關人員,提供錯誤資訊,以致被告誤以為原告價金尚未付清所以拒絕移轉登記,經查明後本件款項確實已經付清,同意移轉。

理由

一、原告依據買賣關係主張買賣標的物(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當庭認諾(參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筆錄),原告之訴當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吳金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