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 原告
- 花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座落如附表所示共二十九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將其花蓮縣壽豐鄉○○段等七十一筆土地(含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出售給原告,隨於八十五年十月七日雙方達成共識減縮買賣範圍為六十二筆(仍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計價每公頃一千萬元,價金已經付清(提出買賣契約之簽收及陸續付款支票據影本為證),其中三十三筆土地已經移轉完成,但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土地,被告拒不辦理移轉登記,而依據買賣關係主張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付款支票據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認諾本件起訴所稱之法律關係及其應為之給付。
二、陳述:因為經手本件買賣之相關人員,提供錯誤資訊,以致被告誤以為原告價金尚未付清所以拒絕移轉登記,經查明後本件款項確實已經付清,同意移轉。
理由
一、原告依據買賣關係主張買賣標的物(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九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當庭認諾(參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筆錄),原告之訴當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吳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