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鑫大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路二九八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
- 被告
- 巨鼎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街一四五巷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庚○○ 住
- 被告
- 己○○ 住
- 被告
- 金淨企業社 設花蓮市○○路○段一四三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就原告乙○○「工作能力減少程度」仍有再函送醫院鑑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吳順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