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鑫大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路二九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被 告 巨鼎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街一四五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被 告 己○○ 住 被 告 金淨企業社 設花蓮市○○路○段一四三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就原告乙○○「工作能力減少程度」仍有再函送醫院鑑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順龍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