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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辛○○、戊○○、庚○○、丁○○

  • 當事人
    乙○○甲○○丙○○鑫大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路二九八號二樓巨鼎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街一四五巷七號己○○金淨企業社 設花蓮市○○路○段一四三號一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鑫大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路二九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被   告 巨鼎工程行 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街一四五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被   告 己○○   住 被   告 金淨企業社 設花蓮市○○路○段一四三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就原告乙○○「工作能力減少程度」仍有再函送醫院鑑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順龍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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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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