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 聲請人
- 尊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張秀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十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B法官 郝燮戈~B法官 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新台幣) ││ │├─┼─────────┼─────────┼───────────┼────────┼────────┼───┤│1│彰化銀行花蓮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玖仟伍佰元│五一三七九四│08-9 ││ ││行││││9991 ││ ││││││-5-00 │└─┴─────────┴─────────┴───────────┴────────┴────────┴───┘